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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春節(jié)聚餐喝酒出事,同桌不擔責的幾個要點!

        2021-02-16 09:01 來源:青島市黃島區(qū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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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近年來

        因為共同飲酒導致傷亡

        而引發(fā)的法律糾紛案件屢見不鮮

        這也讓更多朋友知道:

        推杯換盞這種事

        千萬不要勉強他人

        但是...

        也并不是只要

       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擔責

        我們就來看看這起例外情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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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,結(jié)束后朋友將其送往酒店后離開。隨后白某獨自離開酒店,經(jīng)過某湖邊時不幸溺水而亡。其家人認為與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,應當對白某的死亡承擔責任,遂訴至法院。

        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,判決: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。事后,原告提起上訴。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
        被告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了嗎?

      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沒有證據(jù)表明在吃飯唱歌期間9名同桌聚餐者有對白某進行勸酒、灌酒的行為,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飯唱歌尚未結(jié)束時就已先行離開。飲酒之后,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,可見白某行動正常,此時并未處于醉酒狀態(tài)。此次聚餐的組織者李某夫婦將白某在內(nèi)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,待所有人辦好手續(xù)拿到房卡并送至電梯后方才離開,故李某夫婦已經(jīng)盡到了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。

        從監(jiān)控錄像中可見,白某辦理住宿手續(xù)時神志正常,并沒有醉酒的相關表現(xiàn),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況下也并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。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,是在其自行離開酒店后發(fā)生,而其離開酒店的行為也出乎一般人預料,且監(jiān)控中可見其離開酒店時步伐穩(wěn)定還邊走邊打手機,也可證明當時白某并未醉酒,行動自如。綜上, 9名被告均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。

        ?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擔責?

        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

        01、強迫性勸酒

        比如用“不喝不夠朋友”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,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,仍勸其喝酒的行為。

        02、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,仍勸酒

       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,仍勸其飲酒誘發(fā)疾病等。

        03、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

       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,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,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(yī)院或安全送回家中。

        04、酒后駕車未勸阻,導致發(fā)生車禍等損害的

        發(fā)生這類情形,我們要極力勸阻,以免發(fā)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。而且阻止酒后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(fā)生。

        ?法官提示:

        0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(quán)責任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(quán)益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?!迸笥验g聚會飲酒屬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,對于在聚會飲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,組織、參與聚會的人員只有在存在與該后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,才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賠償責任。

        02、聚會飲酒系社會生活中情誼行為,屬社交自由空間,法律干預應適當謹慎。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或者醉酒,其他組織、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于發(fā)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。如果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,則組織、參與者存在過錯。但該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,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范圍內(nèi)。

        03、具體案件中,聚會組織、參與者對醉酒同伴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根據(jù)當時的飲酒狀況、同伴在飲酒后的狀態(tài)、酒后休息場所的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。(注:案例為民法典生效之前,但不影響今后判決參考)

        來源:山東高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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